校内各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电话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校自2006年7月工改后退休教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暂按湖北省原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工改后退休教职工中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在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未出台前,仍暂按原规定的奖励政策在其退休之下月起执行,在新的奖励政策出台后,即按新政策规定办理。
2、在新的奖励政策出台前,由学校发放退休费的教职工凡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均可提高5%退休费,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费基数为退休之月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3、我校由省、市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的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由省、市社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此之列。
4、我校从2006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至今均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此次一并重新核定退休费比例和退休费金额,并按月累计补发5%奖励部分。
5、请2006年7月工改后退休并符合奖励政策的教职工于2010年3月30日至31日到人事处劳资科核实相关信息。
请广大教职工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