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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01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在职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时间与范围规定 

第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月工作日按平均21.75天计算。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寒暑假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按岗位职责规定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各类学习与活动等时间考勤。 

(一)教师具体按下列应到校在岗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上课(含实验课)时间,承担课程教学、实践教学任务所包含各个教学环节(含辅导、监考、指导实验、指导课程设计、指导论文、指导实习等)规定时间;

2.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或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活动时间。 

(二)教师按照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外出从事科研工作、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按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规定时间进行考勤。 

第六条  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标准定时工时制度(即“坐班制”),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其中,实验员、辅导员等按照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承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按相应时间进行考勤。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出国、脱产学习与培训进修等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事前审批与报备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请假规定 

第八条  请假类别与期限 

(一)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规定,学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不再另享受年休假。 

(二)病假 

1.因病必须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需进行休养的可请病假。由本人申请,并持病历到校医院开具有效病假证明(校外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休建议也须经校医院签批),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休病假。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寒暑假等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返校后须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等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3.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在病假期满时须到指定医院检查,并经校医院负责人确认是否需要继续病休。若不能坚持工作需继续病休,要及时办理病休手续;若不需继续病休,应及时报到上班。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列入长期病休人员管理。 

4.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的、患精神障碍类疾病要求恢复工作的等,须在校医院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认定后出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证明,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原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合并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休养的,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 

5.按国家有关规定,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鉴定结果为五至十级,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列入长期病休人员管理。 

(三)事假 

1.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离岗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2.事假应从严控制,每次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探亲假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学校实行休假制度,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等休假期间探亲(包括国内和国外探亲)。

2.根据《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教外综字〔1988〕3号)有关规定:配偶是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配偶系我校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学校解除其公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凡系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外籍华人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假期按《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有关规定执行。 

4.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五)婚假 

1.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婚假必须在结婚当年一次休完,不得分开休假,过期不补。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应连续使用。 

(六)丧假 

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5天丧假。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的,可给予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与护理假等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休假,均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各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教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院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4.女教职工产假、哺乳假、流产、节育以及男教职工护理假等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5.女教职工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校医院开具证明视同病假。 

(八)老年人护理假 

教职工需要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的父母,可请老年人护理假,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教职工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的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假。 

第九条  请假与销假手续 

(一)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本人提前填写《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附件1),写明请假类别、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按《武汉轻工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轻工大党发〔2022〕14号)执行。 

(三)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先以电话等方式口头请假、续假,事后应及时按规定补办手续。 

(四)请假、续假手续一般应由本人办理。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所在单位办理。 

(五)休假完毕,本人应在上班当天办理销假手续(3天及以内的在本单位办理,4天以上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期限以经批准的请假时间为限。  

第十条  审批权限 

(一)请假时间在3天及以内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老年人护理假、探亲假(指规定的国外、境外探亲假超过寒暑假之外的天数,下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时间在4天至2周的病假、事假、婚假、丧假、老年人护理假、探亲假,须持《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教师需同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假时间超过2周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三)教职工产假、流产、节育、男教职工护理假、育儿假等按国家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由校工会办理审核手续后,报人事处审批。 

(四)批假时间要连续计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要包括在内(但不计考勤,不扣减工资)。 

第四章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请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全年累计病假在5个月以内的: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发;超过2个月不满5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同时,坐班制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标准按天扣减(全年累计3天及以下的不扣减);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由院(部)按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全年累计病假超过5个月的:从第6个月起,停发全部绩效工资(含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且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下一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 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基本工资的9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病休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4.因工(公)负伤在医院规定的养病期间内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不得按病假处理,在养病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5.教职工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劳动收入的活动,否则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作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月累计事假在10天以内的,根据本人标准按天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事假达到10天的,扣减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2.全年累计事假在30天以内的:坐班制人员10天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本人标准按天扣减,达到10天不满20天的按本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扣减,达到20天不满30天的按本人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20%扣减;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由院(部)按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全年累计事假达到30天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下一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同时,坐班制人员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达到30天不满40天扣减30%,达到40天不满50天扣减40%,依次类推;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院(部)按本单位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确因特殊需要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外的其他时间探亲,且经人事处批准的,参照事假工资待遇规定执行。 

(四)婚假与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婚假、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延长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产假与护理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流产、节育、护理假、育儿假、老年人护理假等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由院(部)按本单位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参加社会保险的女教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男教职工享受护理假津贴,低于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由学校补齐。  

第五章  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或需要考勤时间内,缺勤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或不到岗; 

(二)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无故超假; 

(四)请假期满未按时上班并及时按程序销假; 

(五)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擅自出国; 

(六)请假理由经查实确系编造虚假情况;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理拖延不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 

第十三条  教职工旷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并与本人联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知回校上班,并作如下处理:每旷工1天,扣减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下同);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扣减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扣减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30%的全年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考勤管理要求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请假、续假、销假必须按照规定的准假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管理规定,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出国、脱产学习与培训进修等均应准确计入《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登记汇总表》(附件2)。 

(二)各单位考勤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行政负责人主管,并指派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记载、统计。考勤员应于每月五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将《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登记汇总表》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及审批材料等一并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二级考勤管理。院(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实行轮班制的机关与直属单位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纪律、监督与处罚 

(一)各单位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定期在本单位公示教职工考勤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学校加强考勤管理的检查落实,并列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之一。人事处负责各单位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与督促,接收教职工的投诉与申诉。

(三)学校对出现虚报瞒报、谎报漏报、考勤不严等情况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考勤员的责任,并视情况扣罚单位负责人、考勤员及当事人当月10%~3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越权审批各类假期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扣罚越权审批人当月10%~3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因不执行考勤规定、知情不报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的,由该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勤扣款由人事处按月统一执行。

坐班制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勤扣款由人事处年终统一执行,专任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勤扣款由院(部)年终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  为体现团队协作精神,坐班制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扣款在年终分配结算时返还给相关单位,用于奖励分担请假教职工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经批准进修和培训等教职工按有关政策和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协议工资制人员、外聘人员、临时用工等人员的考勤时间与范围、请假规定、旷工认定、管理与监督等参照本办法执行,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有关政策和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及与上级相关规定变化有冲突的事项,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轻工大行发〔2015〕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