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我省高等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办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启动并实施“湖北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交流计划”)。现通知如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国际化人才为目标,进一步加大高校教师国际交流的力度,建立高校教师海外培养基地,扩大公派出国留学和培训规模,不断提高教师国际化程度;鼓励和支持各高校拓展海外合作渠道,开展教师互换项目,设立教师国际交流专项资金,多途径选派教师到海外学习,定期对全省高校教师国际交流的工作进行检查、表彰。重点资助省属高校教师赴海外留学和培训,力争2015年全省高校70%以上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具备海外学习经历,建设具有国际学术水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高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1、鼓励和支持全省高校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多渠道筹措培养经费,选派教师赴海外长期留学和短期培训。省教育厅将每两年在全省高校范围内开展一次教师海外培养工作评选活动并对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2、重点资助省属高校选派教师赴海外留学和培训。2011-2015年,省教育厅将每年资助400名省属高校教师到海外学习。
(1)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合作设立“地方合作项目”,每年选派100名省属高校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学者,到海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留学6个月。
(2)资助省属高校每年选派300名优秀青年教师到海外大学学习。本科院校青年教师留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高职高专院校青年教师以培训团形式派出为主,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1、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按1:1:2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合作项目”经费,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
2、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和出国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派出学校承担,省教育厅按每人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助。
“地方合作项目”遴选对象主要是省属高校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博士毕业生,以重点学科、品牌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中心,教学示范中心、人文社科基地为选派重点。
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申请人,一般应有本科毕业后5年以上从教经历、硕士毕业后2年以上从教经历。
申请人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一般应达到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的外语水平。
“地方合作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20日至3月10日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共同组织评审,于每年8月公布录取名单。
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由各学校组织申报、初审,每年5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申请表》。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于每年6月在湖北教育信息网(www.e21.edu.cn)上公布资助名单。
高职高专院校青年教师出国培训团,由各学校每年11月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报国家外国专家局立项,学校与省教育厅共同确定资助对象。
留学机构应为国(境)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其学术水平应处于本领域领先位置。被录取人员和所在学校需积极对外联系,主动寻求留学机构。
“地方合作项目”留学人员须持省教育厅审核后的外方邀请及外语合格证明,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同意派出函,再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在外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管理。
青年教师须与所在高校签订协议,交存保证金,由所在高校协助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在外青年教师由派出高校负责管理。
出国教师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全省各高校要把教师海外培训和公派出国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作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以及办学水平的重要措施,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1、各省属高校要根据教师队伍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十二五”教师海外交流规划和2011年选派计划,于今年10月中旬报教育厅审核、备案。交流规划要明确教师培养目标和海外研修任务,突出办学特色和学科、科研发展重点。年度选派计划需附上出国留学候选人名册。
2、各省属高校要认真选拔、扶植学术骨干、优秀中青年教师,储备公派出国留学预备人员,有计划地加强教师外语培训,积极拓展海外合作与交流渠道。要多渠道筹措选派经费,落实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各高校要加强对公派出国留学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向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反馈有关信息。省教育厅将定期对各高校公派留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调整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确保该项计划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