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本人向人事处提交申请调离报告,报告须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二、人事处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三、经学校审批同意,人事处凭调入单位《商调函》开具我校《教职工离校通知单》。
四、本人按照《教职工离校通知单》要求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注销和离校手续,完成后将《教职工离校通知单》返回人事处。
五、人事处为调离职工办理人事、工资关系转移,开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关系介绍信》,并通知档案馆将其个人档案转出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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