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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6-26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329号令《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精神和鄂财行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为保护妇女生理健康权益,现就对女职工发放卫生劳动保护费(即卫生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全校在职女职工。
二、发放标准:每月2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09年7月起执行,并补发2009年5月和6月卫生费,随每月第一次工资发放。
人事处 财务处 工会
2009年6月8日
上一条: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扣缴金额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放降温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