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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26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329号令《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精神和鄂财行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为保护妇女生理健康权益,现就对女职工发放卫生劳动保护费(即卫生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全校在职女职工。

二、发放标准:每月2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097月起执行,并补发20095月和6月卫生费,随每月第一次工资发放。

人事处 财务处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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