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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3-13 16:27   审核人:   (浏览次数:)

一、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以内的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二、曾经当过干部的女工人,退休时可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费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

四、从事高空二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提出,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的主管局,会同卫生局、劳动局提出,上报有关的主管部和卫生部审查、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五、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提出,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是,其劳动条件应当与批准该工种当时的劳动条件相同。虽然工种名称相同,其劳动条件变化了的,就不应当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例如混凝土工原来是手工搅拌,现在已改为机械搅拌的,就不应列为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伪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七、《暂行办法》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经指定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暂由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后试行。

暂行办法》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
  (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二)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I。
  (三)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
  (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五)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六)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起;
  (八)起义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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