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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3-13 16:27     (浏览次数:)

(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九、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时一般可以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并以此确定其退休的待遇标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后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标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参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标准发给。

十、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伪,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有保留工资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原则上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如有特殊情况,暂 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酌情处理。

十一、《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护理费 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其一具体一数额,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是不实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十二、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要经过批准。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党政机关征得单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病住医院的伙食费和就医路费,由本人自理。因工残废的退休工人,旧伤复发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

到外省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他们的就医路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据实报销;住烷伙食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补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职工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凭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原工作单位在职工人的医疗待遇。向原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后,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在职去世工人的待遇办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十六、《暂行办法》第七条中“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十八、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处徒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 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职,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退职证.证件由省、市、自治区按照统一式样印制。

二十、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以后,如果支付费用的单位撤销或合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撤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

二十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工人,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当年由原单位拨交退休、退职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支付。

二十二、依旧的地、富、反、坏分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二十三、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要改变退休费标准的,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如果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由撒销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办理;没有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由现在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办理办

二十四、《暂行办法》规定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职时符合招工条件的亲生子女和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养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职后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镇知识青年,现已是国营农、林、牧、渔场正式职工的,可以商调,国营农、林、牧、渔场应给予照顾。

在职工人死亡后,也可参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则办理。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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